本公司(燁聯鋼鐵)與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相關說明
1.事實發生日:92/07/242.發生緣由:一、燁興企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接獲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傳真函文通知,本公司與燁興企業合併案經核合併條件尚不符合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交易所未便核發「同意合併」之意見書。二、主管機關交易所審查認為減資部份非該公司權限所得以審酌,故預計減後之相關數據亦無由引為審查依據。3.因應措施:一、本公司將依股東常會之決議繼續進行合併程序。三、將向交易所辦理申覆。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