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民國112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2/03/26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召開民國111年股東常會(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26(2)股東常會召開日期:112/06/18 上午十時整(3)股東常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13巷28號8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111年度營業報告。2.審計委員會審查111年度決算表冊報告。3.111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提撥情形。4.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案。(二)承認事項:1.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111年度虧損撥補案。(三)討論事項: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四)選舉事項:改選董事案。(五)其他議案: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六)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20(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183.因應措施:依規範公告及辦理相關事宜4.其他應敘明事項:受理股東提案公告、審查標準及作業流程: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300字 (含標點符號)為限。本公司擬訂於111年04月12日起至111年04月22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111年04月22日下午 五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備本公司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達或送達。受理處所:紫金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13巷28號8樓,電話:02-8751-8888)。有下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2.提案股東於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期間、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依公司法19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1.提名受理期間:自民國111年04月12日至04月22日止。凡有意提名之股東務請於111年04月22日下午05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備本公司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董事提名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達或送達。2.應選名額:董事2名。3.提名受理處所:紫金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13巷28號8樓,電話:02-8751-8888)。有下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名候選人,董事會得不列入候選人名單: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2.提名股東於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3.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4.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