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發行股數及延長現金增資募集期間
1.事實發生日:100/01/102.發生緣由:一、本公司原於99年9月24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99年度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28,000仟股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0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54906號核准生效在案,因客觀環境及市場變動因素影響與因應特定人未能於繳款期限內及時完成作業,為能兼顧公司整體利益與股東權益,本公司擬變更發行股數及延長現金增資募集期間。本公司99年12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發行股數及延長現金增資募集期間,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73289號核准生效。二、本公司擬變更發行股數由原核准發行股數28,000仟股,調整為17,500仟股及申請延長現金增資募集期間3個月,增資計劃資金用途、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合計募集新台幣210,000,000元,增資後總股數為277,500,000股。3.因應措施:本公司申請變更99年度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及延長現金增資募集期間案,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投資人之權益,若仍未於核准延長募集期間內將資金募集完成,本公司訂定現金增資利息補償方案。說明如下:(1).適用對象:本次現增已繳款之股東、員工及展延期間已繳納股款之股東於繳款日截止前,表明無認購意願且要求退還已繳納之股款者。(2).補償金額及補償期間:自各股東其繳納股款日起至實際退款日止,依公告日之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加計利息,退回股款。(3).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業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4.其他應敘明事項:承諾書本人為旭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負責人,本公司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0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54906號函,辦理九十九年度第二次現金增資繳款募集資金作業。經本公司 99年12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現金增資變更股數調整為發行17,500仟股及延長增資募集期間3個月,本公司特別聲明在此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員工或投資人權益。若原股東、員工或投資人在本期間若有損及權益之情事,本人願負賠償責任。此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旭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謝漢金地址:台中縣后里鄉星科路8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