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股東會決議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事宜
1.股東會決議日:98/06/25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張銘宗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NA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張銘宗董事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東莞創群石英晶體有限公司代表人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東莞市大朗鎮富民中路703號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生產和銷售新型電子元器件(含石英晶體諧振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上述公司為本公司轉投資事業,其投資損益皆依規定認列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