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申請之債權債務協商案,業獲佔本公司 債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債權金融機構同意。
1.事實發生日:104/07/092.債權銀行名稱:臺灣銀行等銀行團。3.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4年5月8日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向經濟部申請債權債務協商輔導協助,經濟部委請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完成評估診斷作業,轉送本公司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依據經濟部104年5月20日工知字第10400462410號函辦理,分別於104年6月1日及104年6月5日與各銀行進行債權債務協商。4.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之協商結果:(1)本公司於104年7月9日接獲臺灣銀行中科授字第10400019841號函,說明本公司申請之債權債務協商案,相關債權債務協商會議結論業獲本公司債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債權金融機構書面同意。(2)主要會議結論:銀行團同意所有債權分4年償還。5.因應措施: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