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大行庫請求本公司 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土地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中小企銀」)等七大行庫。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62號2.事實發生日:104/06/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七大行庫先位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其請求金額臚列如下:(1)兆豐商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臺灣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25,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合作金庫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0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第一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0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華南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0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6)臺灣土地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0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臺灣中小企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75,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前開七大行庫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7年1月1日迄97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共計800,00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七大行庫備位請求本公司於收回特別股之日給付上開所示金額,及自收回特別股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七大行庫復備位請求本公司於有盈餘年度給付上開所示金額,及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