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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四種特別股股息 訴訟案判決確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00號2.事實發生日:104/03/3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其丙四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自97年4月22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計新臺幣(下同)15,971,294元。其中6,553,649元自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9,417,645元應自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本公司敗訴,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103年12月25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及假執行宣告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今日收受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12月25日所為之103年度重上字第400號第二審判決,業於104年1月28日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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