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核定補繳稅款事宜
1.事實發生日:96/11/272.公司名稱:鼎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民國94年度給付國外佣金,業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係屬權利金性質,因未能提供合法憑證,故經核定應行補繳之金額計1,858,516元。(2)本公司民國93年度股利收入依所得稅法規定不計入課稅所得額,依通報獲配之股利淨額調整,93年度未分配盈餘應行補繳之金額計21,710元。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