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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立電子 未上市股票行情

報價日期: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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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發行辦法並發行新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08

2.預計發行價格:

(一)無償限制型股票:

(1)對象:對本公司營運發展有重要貢獻且具成長潛力之員工。

(2)發行上限:普通股800,000股。

(3)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

(二)有償限制型股票:

(1)對象:對本公司營運成長深具潛力貢獻之員工。

(2)發行上限:普通股800,000股。

(3)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1,600,000股

4.既得條件:

(一)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符合「公司整體財務績效」

及「個人績效」,且無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者,將按下列時程及比例既得股份:

(1)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得分批既得25%股份。

(2)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二年,得分批既得25%股份。

(3)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三年,得分批既得50%股份。

(二)前項「公司整體財務績效」及「個人績效」之認定及達成條件,授權由董事會

訂定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細則』,並依據本限制型股票發行期間訂定績

效達成條件之既得比例。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自請離職、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解雇、退休者,於離職、退休當日視為未符既

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收回其無償限制型股票尚未既得股份,或買回其有償限制型股

票尚未既得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於留職停薪始日未符既得條件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依法收回其無償限制型股票尚未既得股份,或買回其有

償限制型股票尚未既得股份,並辦理註銷。惟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其未符既得條

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3)育嬰假:經由公司核准辦理育嬰假之員工,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

育嬰假生效之日起暫停計算所有之既得期間直至復職生效之日起,再繼續計算既得期

間,該既得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4)一般死亡:除本條第(三)項第4款所述之職業災害死亡外之其他死亡均視為一般死

亡。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

本公司將依法收回其無償限制型股票尚未既得股份,或買回其有償限制型股票尚未既

得股份,並辦理註銷。

(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受職業災害致

身體殘疾或死亡而無法繼續任職當日,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

自動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使傷殘員工本人或死亡員工繼承人全數既得本限制

型股票。

(6)調職或轉任關係企業:如員工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經董事會核定,將其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自動達成既得條件資格,使其全數既得本

限制型股票。

(7)就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因前開各項所列事由所致之未符既得

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依據所有既得條件計算既得比例後未能成就既 得部分)

,本公司將依法收回其無償限制型股票未符既得股份,或買回其有償限制型股票未符

既得股份,並辦理註銷。

(8)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

,本公司有權向員工無償收回或有償買回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訂定之「115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授予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

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

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獲配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

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

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增加競爭力共同創造更高之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

關費用。若以本公司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統計之115年2月底均價每股73.22元擬制估算

,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109,152仟元;依既得條件,則民國

115、116及117年度費用化金額分別為:27,288千元、27,288仟元及54,576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以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43,171,213股計算,則民

國115、116及117年度每股盈餘影響分別為0.63元、0.63元及1.26元。對本公司未來

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因此對股東權益尚無

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依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獲配新股後未符既得條件前受限

制之權利如下:

(1)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擔保或作其他方

式之處分。

(2)股東會相關權益: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

權益事項,如於股票以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時,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3)股東配(認)股、配息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所衍生之配股及配息,員工

毋須返還或繳回。經本公司依法收回或買回其未符既得條件之股份並辦理股票註銷

後,喪失其股東配(認)股、配息權。

(4)現金增資認股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有現金增資認股之權

利,但其認股權利之行使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轉讓認股權利予

各員工。

(二)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達成前,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

方式辦理,並於獲配新股時,由員工授權本公司代獲配員工簽訂、修訂信託有關合

約暨全權代理其處理相關信託事務。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

達成前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得一次或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自主管機

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

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需為變更時,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

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3)本次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600,000 股,約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3.71%。此比例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法令規定5%之限制,

符合規定。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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