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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日期: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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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低於市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7/10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具有控制能力者)之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個人是否得到認股權憑證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年資等,由總經理擬定名單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憑證之發行總額為1,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每股新台幣50元整。(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 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 張其認股權利。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為 屆滿二年:60% 屆滿三年:100%(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1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失效。 2.解聘-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聘者,其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退休-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 於被授予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 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4.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 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 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 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死亡-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始得行使之。因法定繼承 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 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唯任何申請 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 6.因受職業災害殘疾-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 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 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8.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 自資遣生效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 生效日起即失效。 9.其他因相關法令規定而須進行調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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