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處罰案
1.事實發生日 :107/06/222.發生緣由:係因本公司為使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能力更佳而增設廢(汙)水設備,惟因不諳相關法令規章未事前申請,造成本公司廢(污)水設備與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核發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登記事項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台幣120,000元整罰鍰。3.處理過程:本公司將於罰鍰規定期間內繳納。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2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業已聘請專業環工技師輔導並提供諮詢,並將於規定期限內向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提出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變更申請。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屬行政程序疏失,放流水符合法令規定,並無環境污染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