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5/08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28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普通股420,000股,每股金額為新台幣10元,總額為新台幣4,200,000元。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達成本公司要求條件者,可分別獲取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一)年資: (1)105年12月31日前到職者之員工: 時程 107年09月05日 110年09月05日 112年09月05日 總計 最高既得比例 15% 25% 10% 50% (2)106年01月01日後到職者之員工: 時程 到職日滿兩年 到職日滿五年 到職日滿七年 總計 最高既得比例 15% 25% 10% 50% (二)公司績效目標: (1)自限制權利員工新股發行,於民國112年3月底出具民國111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前, 任單一年度合併營業收入達新台幣十五億元以上且稅後純益率達13%以上, 最高既得比例20%。 (2)自限制權利員工新股發行,於民國115年3月底出具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前, 任單一年度合併營業收入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且稅後純益率達13%以上, 最高既得比例30%。二、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1) 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非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以原發行價格 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對於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屆滿一年以上 之員工,董事長得考量員工之特殊功績與整體貢獻後給予一部份或全部尚未達成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 留職停薪:經本公司核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之當年度符合本條第2項 規定之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 本條第2項所訂之留任年資。(3)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死亡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如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 死亡者,其當年度符合本辦法既得條件,則視為於當年度既得期間屆滿日達成當年 度之既得條件,但喪失達成下年度或下下年度既得條件之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 股份,由本公司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4) 轉任子公司: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核定需轉任本公司之子 公司,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5.員工之資格條件:(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二)得核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人員將限為 (1)與本公司未來發展相關之關鍵員工 (2)個人表現對公司具相當價值 (3)核心新進員工(三)實際獲配員工及可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方式及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考 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 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四)單一員工被授與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依募發準則規定辦理。如因主管機關 更新規定者,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20,013 仟元(暫以民國107 年5月7日精算師估算本公司每股價值新臺幣75.65元擬制估算)。民國107年為新台幣2,968仟元,民國108年為新台幣4,483 仟元,民國109年為新台幣3,605 仟元,民國110年為新台幣3,152 仟元,民國111年為新台幣2,692仟元,民國112年為新台幣1,269 仟元,民國113年為新台幣988 仟元,民國114年為新台幣856 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EPS 可能的影響:民國107年為新台幣0.11元,民國108年為新台幣0.16元,民國109年為新台幣0.13元,民國110年為新台幣0.11元,民國111年為新台幣0.10元,民國112年為新台幣0.05元,民國113年為新台幣0.04元,民國114年為新台幣0.03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員工於既得條件達成前,交付信託保管,符合既得條件之日起1個月內,將既得部分之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2)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IMG SRC="/WF_SQL_XSR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