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二項規定, 得由全體董
公告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二項規定, 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議決事項內容。 1.董事會日期:110/11/232.審計委員會日期:NA3.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之議決事項內容:(1)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2)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4.其他應敘明事項:因獨立董事辭任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二項規定以董事會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