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0日
星期三
星期三
代子公司沅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關係人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 |沅聖科技
|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
| 沅聖科技 | 2025/11/15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300,000,000元 |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 80456781 | 朱復銓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詳細報價連結 |
代子公司沅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關係人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取得生產設備及自動倉儲等設備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供生產使用之機器設備及自動倉儲等設備2.事實發生日:110/8/19~110/8/19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生產設備:69台,人民幣11,288,000元(未稅)(新台幣48,448,096元,匯率1:4.292)自動倉儲:391台,人民幣3,314,000元(未稅)(新台幣14,223,688元,匯率1:4.292)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其與公司之關係:該公司為本公司之子公司沅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之關聯企業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原因:除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之生產設備及自動倉儲設備為本公司之子公司沅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生產及倉儲管理所需外,生產設備係經子公司比較全新設備及二手設備,亦比較關係人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與非關係人市場行情價格,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之取得價格優於市場行情;自動倉儲設備係屬客製化設備,故評估後,參與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之招標取得自動倉儲設備。前次移轉相關資訊:無前次移轉情事。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付款期間:生產設備及自動倉儲設備之付款條件均為發票日月結60天。付款金額:生產設備之付款總額為人民幣12,749,840元(含稅)(新台幣54,722,313元);自動倉儲設備之付款總額為人民幣3,742,737元(含稅)(新台幣16,063,827元)。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特別之限制條款或其他重要約定事項。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本公司之子公司沅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取得之生產設備,係經與市場相似產品進行比價及議價、評估市場上新品與二手品之價格差異,並經專業資產估價公司進行估價,考量該批生產設備之品質等條件均符合本公司需求,且其價格尚低於估價金額,故就設備之品質及價格等綜合考量後,依內部核決權限決議向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購置。另本公司之子公司沅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取得之自動倉儲設備,因係屬客製化設備,就倉儲設備之品質及價格等綜合考量,依內部核決權限決議參與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招標。決策單位:本公司之子公司沅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應當地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規定,未設置董事會,最高決策單位為執行董事,設備取得係經執行董事核准後進行。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深圳天大聯合資產評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其估價金額:生產設備估價金額為人民幣12,351,600元(未稅)11.專業估價師姓名:黃焜懋(資產評估師)、劉志武(資產評估師)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黃焜懋(資產評估師):44030038劉志武(資產評估師):46030014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適用。18.會計師姓名:不適用。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供產品生產製造及倉儲管理使用。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不適用。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24.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本公司之子公司沅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應當地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規定,未設置董事會,最高決策單位為執行董事。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不適用,本公司之子公司沅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未設置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最高決策單位為執行董事。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29.其他敘明事項:基於自身接單及生產需求,承接原本產品加工生產之廠區、設備及熟悉產品生產工序之管理及作業人員,將有助於移轉作業,故綜合評估後,決定承接相關生產設備等事宜。已逐步移轉場地、人力、設備及物料,預計2022年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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