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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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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說明本公司刑事訴訟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結果

1.事實發生日:106/07/032.公司名稱:磐采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本公司前任顧問乙(在職期間103/07/02至104/02)(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新竹地方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05年度智訴字第1號(4)事實發生日:106/07/03(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告訴人碩禾公司員工甲明知其與告訴人簽有保密同意書,惟告訴人公司員工甲曾於103/08間分次寄送碩禾公司之鋁漿半成品及PERC漿予被告本公司前任顧問乙,以供本公司分析成分,檢察官認本公司前任顧問乙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竊取營業秘密進而洩漏之罪嫌,又乙係執行業務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之罪,檢方遂認依同法第13條之4規定,應對本公司科以罰金,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6)處理過程:本案宣判主文節略如下: A.本公司及本公司前任顧問乙被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B.茲因告訴人碩禾公司業於105年5月3日具狀撤回對被告本公司 前任顧問乙之告訴,故就本公司前任顧問乙部份逕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又本公司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之規定,既業經 告訴人碩禾公司撤回本公司前任顧問乙之訴,則本件依營業秘 密法第13條之4規定起訴請求對被告本公司科以罰金之部分, 亦已失其附麗,新竹地方法院併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C.因無從認定被告本公司前任顧問乙及本公司導電漿料之銷售金 額,與本案所載竊取營業秘密之行為有何因果關係,尚不足認 定檢察官所指為被告本公司前任顧問乙及本公司之犯罪所得, 爰不另就被告本公司前任顧問乙及本公司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或追徵,特此敘明。(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影響,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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