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營業員與客戶交易糾紛損害賠償事件第二審判決後收到民事聲
本公司營業員與客戶交易糾紛損害賠償事件第二審判決後收到民事聲明上訴狀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王○○、被上訴人: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文書案號:103年重上字第113號2.事實發生日:106/01/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資人王○○係於86年開戶,該名客戶指稱本公司東門分公司營業員徐○○未依指示買賣股票涉及侵權行為,惟徐員已於97年身亡。投資人王○○主張本公司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於98年對本公司提起損害連帶賠償訴訟,求償金額為新台幣263,045,106元。105年12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宣判二審判決結果:被上訴人王○○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王○○不服二審判決再提民事聲明上訴狀。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事件對本公司目前財務業務無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