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因作業疏忽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用相
公告本公司因作業疏忽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用相關事宜1.事實發生日 :105/12/062.發生緣由:本公司辦理廠房增建工程,因作業疏忽而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用,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裁處本公司10萬元整之罰鍰。3.處理過程:依規定改善中。4.預估可能損失:不適用。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