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修正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修正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8/10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1)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年資、職位價值、整體貢獻 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為之。(3)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5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之50%為認股 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二)權利期間: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4年,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 份之認股數量外,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並達成公司要求績效 條件者,可全數行使員工認股權。(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二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被解聘者,自生效日起亦比 照辦理。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二個月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員工死亡時繼承人全體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 共同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失去認股權人資格,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 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 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 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全體繼承人得 共同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 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 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 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 起始日起二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 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資遣生效日起二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7.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 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8.履約方式: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份發生變動 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 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 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IMG SRC="/WF_SQL_XSR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