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因違反勞基法遭受罰鍰新臺幣15萬元
1.事實發生日 :105/07/042.發生緣由:新北市政府以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為由,裁罰本公司新臺幣15萬元。3.處理過程: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於民國105年4月6日對本公司進行勞動檢查,因本公司未備置部分勞工之出勤紀錄,且本公司受檢時所述理由未獲勞檢人員接受,致本公司於今日(民國105年7月4日)收到新北市政府來函(發文日:民國105年6月30日,新北府勞檢字第1053450432號),以本公司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為由,裁罰新臺幣15萬元。4.預估可能損失:新臺幣15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於近期備置出勤紀錄,確保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避免再遭到裁罰。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