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主管機關要求,本公司繼續停止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1.事實發生日:105/06/232.停止或終止有價證券登錄興櫃股票之原因:1.本公司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5年4月15日證櫃審字第10501005213號函,因協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辭任,致本公司僅餘一家輔導推薦證券商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審查準則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本公司股票自105年4月22日起停止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在案。2.又因本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及100年11月11日金管證審字第1000055872號函規定時間內公告申報104年度財務報告,致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審查準則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故爰依規定併案繼續停止本公司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3.預計或實際停止或終止有價證券登錄興櫃股票之日期:105/04/224.其它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視適當時機重新申請恢復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