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 原狀之
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 原狀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判決本公 司應給付新臺幣陸仟參佰零玖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中更一字第137號2.事實發生日:105/06/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最高法院就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訴訟案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之原判決部份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4.處理過程: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案件,前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判決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陸仟參佰零玖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本息,永安公司其餘請求廢棄。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就該案件,帳上已提列276,179仟元之負債準備,該判決對公司財務業務營運不會有重大影響。裁決。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因為臺灣高等法院認事用法頗多不適,本公司於今日收到上述判決後將與律師研擬後,就敗訴部份繼續上訴最高法院。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