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收回丙四種、丙八種特別股股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收回丙四種、丙八種特別股股本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工程)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4年度重上字第264號2.事實發生日:105/01/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大陸工程起訴請求本公司: (1)買回丙四種特別股新臺幣(下同)7,440,000元,及自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買回丙八種特別股2,325,00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嗣後於訴訟進行中,大陸工程擴張聲明為:買回丙四種特別股91,140,000元,及 自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買回丙八種特別股 299,925,00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215號判決本公司股本敗訴、遲延利息 一部勝訴,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264號 進行審理中。4.處理過程: 因兩造已達成和解,大陸工程與本公司於今日向臺灣高等法院完成撤回起訴程序, 有關本公司與大陸工程間之前揭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