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變更部分營運特許權資產攤銷年限之會計估計變動
1.董事會決議日期: 104/10/192.變動之性質:會計估計變動3.變動之理由: 為使本公司資產之攤銷年限更符合經濟實質及反應資產未來經濟效益,擬自台灣南北 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生效當月起,進行部分營運特許權資產攤銷 年限之調整。4.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之變更期間:不適用5.會計變動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實際影響數: 本項估計變動使104年度之攤銷費用減少約新台幣28.36億元。6.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不適用7.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因本公司辦理財務解決方案,延長高速鐵路營運特許期間35年,並考量內外在經濟 環境變化及資產汰換計畫,取得原廠或承包商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本公司重新評估 應適度調整部分營運資產之攤銷年限。8.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其追溯適用不可行之原因、會計變動如何適 用及何時開始適用之說明:不適用9.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會計師對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 響表示之意見:不適用10.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表示之意見: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何瑞軒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如下: 一、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高鐵公司)為執行「高鐵財務解決 方案」,於民國104年7月27日與交通部雙方完成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 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其中延長特許期間35年並經民國104年9月10日 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在案。因此,自高速鐵路通車營運日(民國96年1月5日) 起算,營運特許權資產部分項目原可使用之期間逾修訂前興建營運合約剩餘之 特許期間(26.5年)而以26.5年為攤銷期間者,因前述特許期間之延長而使其 攤銷期間亦得以延長,參酌前述項目原可使用期間等評估資料及延長後剩餘 特許期間,應有其合理性。列示如下: 原以26.5年為攤銷期間之營運特許權資產 變更後主要攤銷期間 土地改良物 61.5年 房屋及建築 50年至61.5年 機器設備 35年 運輸設備 30年至35年 回 饋 金 61.5年 三、營運特許權資產項下另有部分機器設備及運輸設備(主要係交通控制系統、 自動票務系統及軌道系統之道岔)原主要攤銷期間為10年至26.5年,自高速 鐵路通車營運日攤銷迄今,資產已營運維護多年,考量經驗逐漸累積、經濟 環境變化、資訊之更新及「高鐵財務解決方案」生效後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 上述資產之預期耐用年限與先前之估計漸有不同,因而變更上述資產之攤銷 期間。 四、有關交通控制系統部分,因實際使用及維修經驗顯示設備的備品已停產且妥善 率下降,已規劃相關汰換作業,因此其攤銷期間由26.5年變更為12年;有關 自動票務系統部分,因部分設備零件停產且原廠不再提供維護支援服務,亦已 規劃汰換作業,因此其主要攤銷期間由15年變更為6年至12年;有關軌道系統之 道岔部分,考量資產使用情形及維修單位維修技術能力及經驗之累積,預期 耐用年限尚可延長,因此其攤銷期間由10年變更為20年。參酌承包商出具之 年限證明文件、維修等權責單位之分析評估等資料,應具有產業允當性及合理 性。 五、台灣高鐵公司考量未來資本支出預算等實際需要,參酌「高鐵財務解決方案」 作業時程,於「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生效當月 起,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述變更營運特許權資產部分項目之攤銷期間。 六、經複核台灣高鐵公司之聲明暨合約、協議書、相關證明文件及分析評估等資料, 並未發現有重大不合理之情事。11.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12.因應措施:無13.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業於104年10月1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依規定公告申報,並將提報最近一次 股東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