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與交通部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
公告本公司與交通部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1.契約或承諾變更日期:104/07/27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中華民國交通部3.與公司關係:無4.變更之原因:為期有效推動「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作為落實本公司財務改善之依據及基礎,本公司與交通部同意修改「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下稱原合約)之部分條文,於104年7月27日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下稱本協議書)。5.變更之內容:(1)原合約約定之特許期間自35年調整為70年。(2)交通部承諾於本協議書生效後六個月內,於本公司依法辦理增資300億元時, 由高鐵相關建設基金完成投資242億元,餘58億元則由甲方另洽政府得以掌握 董監席次優勢之公司或法人完成投資。(3)本公司於本協議書生效後六個月內依法辦理增資300億元,並於本協議書生效 後儘速調降票價至102年10月8日調漲票價前之水準。(4)雙方就應返還站區事業發展用地之開發使用權依公正專業鑑價機構之鑑價結果, 新增回饋金之折減方式及金額。(5)新增平穩機制之規範,透過調節不同年度之獲利,以達維持穩定股利之分派目的。(6)明訂有關高鐵票價自定基本費率中向上20%範圍之使用因子及相關細節規定。(7)明訂本協議書生效後撤回仲裁三案之時點,且就該等案件日後不再向交通部提出 任何主張或請求。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不利影響。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協議書於本公司減資普通股六成,並完成經濟部登記或雙方協議完成減資之 認可方式之日起生效。(2)若交通部未於本協議書生效日後六個月內或其他經雙方書面同意延長之日期前 完成300億元之增資,並完成有關減資六成及300億元增資之經濟部變更登記者, 任一方得解除本協議書;但增資如係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完成者, 雙方均不得片面解除本協議書,並由雙方再行協議處理方式。(3)本公司預定於本年9月10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報告或討論為執行高鐵財務解決方案 所需各項配套措施。(請參閱本公司104年7月21日公告本公司召開一O四年股東 臨時會事宜之重大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