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
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2.事實發生日:104/05/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全部甲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000元,及自10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