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本公司告發韓牧西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韓牧西、黃聿元、徐樹人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2)有關本公司向韓牧西等三人請求賠償部分,經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裁定,移送民事庭。2.事實發生日:104/05/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