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31號2.事實發生日:104/04/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及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均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39,294,01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4月14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全球人壽不服,提起上訴,並於第二審訴訟進行中追加備位聲明。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追加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