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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收到新北市政府行政處分書,罰緩4億6千萬元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相關文書案號:103年10月13日北府衛食藥字第1031935716號2.事實發生日:103/10/1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102年11月4日新北市政府依據衛生福利部函,認定本公司油品添加棉籽油係有摻偽假冒之情事,依本公司100及101年財務所載所得淨利、102年以101年所得淨利六分之五估算所得利益,裁罰4億6000萬元。(2)本公司針對新北市政府所為處分,提起訴願。衛生福利部認為行政處分內容有不當之處,故決定撤銷原處分,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3)新北市政府復以本公司違法事實既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並推估獲利金額為4億6000萬元,另為行政處分,裁罰4億6000萬元。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委請律師提起行政救濟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該處分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以維權益。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配合彰化地檢署調查,並於103年6月6日收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該處分書認定,本公司以精煉棉籽油取代大豆油添加於所出產之24項調和芝麻香油,未構成刑法詐欺、虛偽標示商品品質罪嫌以及食品衛生管理法攙偽假冒之犯嫌,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有何等犯行,而為不起訴之處分。(2)新北市政府行政處分書就本公司涉案24項調合芝麻香油有何等攸關違章行為認定之事實,均未予以具體明確記載,逕行認定有摻偽假冒情事,並逕推定獲利金額,且與前開司法機關之認定不符,明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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