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5/152.預計發行價格:新台幣3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於不超過400,000股範圍內,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常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依相關法令規定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後屆滿一年起於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將按下列時程及獲配股數之比例取得受領新股之權:屆滿一年:既得30%屆滿一年:既得30%屆滿一年:既得40%(2)未符既得條件自增資基準日起算三年內自願離職、資遣或解雇者,其之前獲配(該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自增資基準日起算第三年,未達既得條件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5.員工之資格條件:(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2)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3)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超過400,000股,且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轉讓,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5,840仟元(以每股30元發行,依股價公平價值評估報告時價估算係以103年4月30日評價基準日44.6元為基礎)。依既得條件,暫估103年9月_106年8月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649仟元、1,947仟元、1,947仟元及1,297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暫估103年9月_106年8月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台幣0.026元、0.079元、0.079元及0.053元,(依目前已發行股份24,516,577股計算)。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達成既得條件前,應將獲配股份全數交付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11.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戶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