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本公司101年11月30日代子公司【香港泰碩電子有限公司】依公
更正本公司101年11月30日代子公司【香港泰碩電子有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修正資金貸與限額及借款期間1.事實發生日:102/09/24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為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母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8278(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35058(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5058(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因應母公司營業上之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593736(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573965.計息方式:按年利率1.1_1.7%之間6.還款之:(1)條件:借款期間為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11月29日止,就美金120萬元額度內得循環動用,在期限內清償。(2)日期:2013年11月29日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5283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0.07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經本公司102年9月24日董事會決議:1.本資金貸與之期間由2012年11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修正為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11月29日止。2.本公告之資金貸與限額修改為依貸出公司淨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