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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第八屆第十二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同意依據本公司102年

公告本公司第八屆第十二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同意依據本公司102年度第2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對本公司及子公司安成生技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授予案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4/22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 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本公司102年度第2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已經民國102年4月9日金管證 發字第10200108641號函核准在案,並訂定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日為為民國 102年5月1日。)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超過50% 之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前開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取得認股憑證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由總經理擬定,呈董事長核 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二) 得認購股數: 單一員工累計持有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及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 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數為1,7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之普通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7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前段所稱發行 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 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 股數之總和計算。若發行時,本公司已成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則認股價格不得低 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一)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 (二)本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得為 繼承。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條件行使本認股權 憑證: 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程------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即第3年起)----50% 屆滿3年-----------------100% (四)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就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五) 針對有離職(定義如第五條第五項第一款)、退休(定義如第五條第五項第 二款)或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而離職或死亡(定義如第五條第五項第五款)等情事 之員工,於發行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董事會得另行決議修改其認股權憑證授 予時程,使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的權利期間提前到期。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發生以下情事,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或解雇者):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失效。 (二)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失效。 (三)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本公 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留 職停薪或育嬰假之影響;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 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或育嬰假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 為限。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而離職或死亡者: 因受職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或致死亡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離職日或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離職日或死亡日起失效。 (六)轉任人員: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 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其未行使部分即 失效。 (八)若前述權利行使期間適逢本公司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則行使期間按無法行 使之日數順延之。 五、失效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失效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因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 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合併或受讓他公司 股份發行新股或其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發行新股的情形(但不包括(1)附認股權 或轉換權利之股份或公司債,因所附認股權或轉換權利的行使而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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