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第八屆第十二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依據本公司102年度第1
公告本公司第八屆第十二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依據本公司102年度第1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對子公司安成生技員工及原安成生技轉任本公司員工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授予案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4/22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本公司102年度第1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已經民國102年4月 9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10864號函核准在案,並訂定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之發行日為民國102年5月1日。)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超過50% 之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或原任職各該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 制內之全職員工轉任本公司全職員工者為限。前開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 長決定。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取得認股權憑證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由總經 理擬定,呈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 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 得認購股數: 單一員工累計持有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及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數量,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其中單一員工依本辦 法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依「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發行累計取得之員 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數額之三項總合,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千分之三之限額。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數為187.231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87,231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本公司一O二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訂定本次發行之認 股權憑證,認股價格為每股新台幣48元。 二、權利期間: (一)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八年九個月。 (二)本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得為繼 承。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條件行使本 認股權: 己種認股權憑證 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程-------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即第3年起)-----65% 屆滿2年後起21個月--------每屆滿3個月,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則增加5% 屆滿3年9個月-------------100% (四)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就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發生以下情事,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或解雇者):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失效。 (二)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失效。 (三)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不受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影響;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或育嬰假期間往 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而離職或死亡者: 因受職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或致死亡者,已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日或死亡日起失效。 (六)轉任人員: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 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其未行 使部分即失效。 (八)若前述權利行使期間適逢本公司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則行使期間 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五、失效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失效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因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其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發行新股的 情形(但不包括(1)附認股權或轉換權利之股份或公司債,因所附認股 權或轉換權利的行使而導致發行新股;(2)或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情形), 認股價格應?IMG SRC="/WF_SQL_XSR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