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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泰銀行

報價日期: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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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一0二年股東常會公告補充公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一0二年股東常會公告補充公告公告序號:1主旨: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一0二年股東常會公告補充公告股東會種類:股東常會開會日期:102/04/30停止過戶日期起日:102/03/02停止過戶日期迄日:102/04/30公告內容:主旨: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一0二年股東常會公告補充公告。股東會種類: 股東常會開會日期:102/04/30停止過戶日期起日:102/03/02停止過戶日期迄日:102/04/30公告內容:依據: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規定暨本公司民國102年2月19日及3月14日董事會決議辦理。公告事項: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星期二上午9時正。二、開會地點:華夏大廈(原中央日報社)台北市八德路二段260號3樓大禮堂三、會議主要內容:(一)報告事項:1.本公司一0一年度營業概況報告。2.監察人查核本公司一0一年度決算表冊報告。3.本公司募集一0一年度第一期第一次次順位金融債券辦理情形報告。4.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報告。5.銀行法第25條條文相關法令宣導案報告。6.本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可分配盈餘調整之情形及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數額報告。(二)承認事項:1.本公司一0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承認案。2.本公司一Ο一年度盈餘分配承認案。(三)討論及選舉事項:1.本公司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2.本公司章程修訂案。3.補選獨立董事1席案。(四)臨時動議。四、本公司101年度股東紅利擬議分配現金股利:1.每股配發新台幣(以下同)0.1元(即每仟股配發100元),共計66,414,143元(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全捨)。2.現金股利配息基準日授權董事會另訂之。五、本公司101年度盈餘轉增資案,經102年3月14日董事會決議擬訂如下:1.擬議分配股票股利:每仟股配發10股,共計66,414,140元,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辦理轉增資發行普通股6,641,414股。2.按配股基準日本行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率計算,每仟股無償配發盈餘轉增資股票10股,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拼湊,倘有剩餘之畸零股,按面額折合現金發放(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股授權董事會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新股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並將俟陳奉主管機關核准後,由董事會另訂增資除權配股基準日分派之。六、本次股東常會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102年3月2日起至102年4月30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未過戶者,請務必於102年3月1日(星期五)下午4時30分以前駕臨或郵寄至10366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地下一樓,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手續,郵寄辦理者,以102年3月1日郵戳日期為憑。七、本次股東常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8日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2段246號12樓總務部)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八、開會通知書將於開會三十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尚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366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210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865859)查詢。九、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未滿1仟股之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26-2條及本公司章程規定,本次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以本公告方式為之。如欲參加本次股東常會之股東,請逕洽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電話:02-25865859)。十、其他應公告事項:(一)宣導銀行法第25條及25條之1注意事項,已刊登於本行網站:「關於華泰」->「股東專區」,網址:http://www.hwataibank.com.tw/hwatai/aboutus/annual_report.jsp。(二)本公司102年股東常會提案受理資格、期間、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1.提案資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各股東之提案以一項為限,所提議案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不得超過300字,否則該項提案將不予列入。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2.受理期間:102年2月23日起至102年3月4日止(營業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郵寄者以寄達為憑,並請於信封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達】,受理提案送達地點: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2段246號12樓總務部,電話:02-27525252。3.本公司將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書。(三)本公司擬於本年股東常會補選獨立董事1席係採候選人提名制,其提名資格、期間、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如下:1.提名資格: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IMG SRC="/WF_SQL_XSR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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