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簡字第1146號民事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簡字第1146號民事判決 2.事實發生日:102/03/0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被告享菲假期有限公司應給付本公司新台幣陸拾貳萬伍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