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負責人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處分書,對本公司並無影響。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被告-梁瑞娟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378號2.事實發生日:101/04/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緣於本公司台北辦公室於100/12/27上午火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因涉及公共危險案件,向本公司負責人梁瑞娟,提起告訴。4.處理過程: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以緩起訴終結在案。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