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案
處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案一、裁罰時間:101年4月5日二、受裁罰對象: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鄧○○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 178條第1項第7款、第 179條、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投資購買「台中市南屯區田心段1021、1021-2、1686等三筆毗鄰地號土地之權利持分」案,於100年12月14日與交易對象簽約,且交易總金額累積已達新臺幣4.18億元,惟遲至100年12月19日始辦理公告申報,核已違反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五、裁罰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以罰鍰新臺幣2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