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本公司一百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00/12/2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0/08/0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一百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本公司於100年8月9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36875號函核准申報生效,今因業務事實需要,由董事會於100年12月22日決議通過,對該辦法之部分條文內容進行修正,修正條文如下:第五條認股條件之第二項權利期間:原條文: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起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屆滿2年50%,屆滿3年75%,屆滿4年100%。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四年;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修正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起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屆滿2年50%,屆滿3年75%,屆滿4年100%。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五年;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