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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業投資控股

報價日期:202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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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12/09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集團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訂轉呈董事會核准。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所稱之集團子公司係指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為限。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3,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以本公司依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 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成交價格以不低 於50%為原則。(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7年。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可 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人於此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 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屆滿2年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25%;屆滿3年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50%;屆滿4年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75%;屆滿5年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累計):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競業禁止、保密 義務或工作規則等惡意或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並註銷。 3.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情形調整之。 4.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質押、與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 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並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 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以認股 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甲、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 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方得行使外,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 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 限。 乙、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 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 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 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 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 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 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 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 時限。 7.調職 如認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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