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負責人訴訟案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定讞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告訴人-周育蔚;被告人-本公司負責人梁瑞娟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院鼎刑治100上更(一)140字第1000003596號函.2.事實發生日:100/10/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告訴人針對被告向法院提出背信告訴(案由係告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擅自將新台幣1,500萬元、400萬元及160萬元等三筆款項貸予晶瑞科技顧問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人認為被告係意圖使告訴人受刑事追訴,故對被告提出刑事誣告告訴,並提出附帶民事請求一千萬元加計利息賠償及刊登道歉聲明,此案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處以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本公司負責人梁瑞娟依法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做成裁判,駁回上訴。本公司負責人梁瑞娟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經台灣高等法院最新判決,判決主文如下:原判決撤銷,梁瑞娟無罪。4.處理過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院鼎刑治100上更(一)140字第1000003596號函查本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40號梁瑞娟誣告一案,經本院判決並已確定.故本案已確定無罪定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