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擬撤銷一百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主管
公告本公司擬撤銷一百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主管機關准予照辦1.事實發生日:100/09/262.發生緣由:本公司100年9月20日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撤銷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主管機關於100年9月23日金管證券字第1000046901號函准予照辦。3.因應措施:本公司謹遵循主管機關的指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於接獲主管機關廢止通知之日起10日內,對已收取有價證券價款,依法加算利息返還,並負損害賠償責任。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