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調整本公司與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之換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調整本公司與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之換股比例及合併增資發行新股1.事實發生日:100/07/292.原公告申報日期:100/07/07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原公告申報之換股比例為雙方公司100/7/7董事會決議通過鑫晶鑽科技(股)公司(以 下簡稱鑫晶鑽科技)以每1股普通股換發本公司普通股(以100年分配99年度盈餘之 除權除息基準日後之實收普通股股本總數為計算基礎)1股,換股比例約為1:1, 惟實際換股比例將依合併基準日,鑫晶鑽科技(股)公司實際流通在外股數調整之。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本公司與鑫晶鑽科技簽署之合併契約第四條及第三條之規定,並經由雙方董事 會決議通過,調整後之換股比例暫定為每1股之鑫晶鑽科技普通股換發1.25股本公 司普通股(以100年分配99年度盈餘之除權除息基準日後之實收普通股股本總數為 計算基礎)。 (1) 鑫晶鑽科技與本公司於100/7/7簽署合併契約時,雙方同意合併換股比例為1:1 ,惟合併契約亦已載明,該換股比例得因第四條之規定予以協商調整並由雙方 董事會通過。為保障投資人權益,雙方董事會共同協議依合併契約第四條及第 三條規定,將換股比例調整暫定為1:1.25。 (2) 依調整後換股比例及合併契約之約定,本公司將以100年分配99年度盈餘之除權 除息基準日後之實收普通股股本總數為計算基礎,暫定一次發行79,650,000股 (暫定以1:1.25為換股比例設算)普通股予鑫晶鑽科技股東,惟實際換股比例 及發行新股股數,將依合併基準日鑫晶鑽科技實際流通在外股數調整之。 (3) 本次換股比例之調整係依合併契約及「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中有關合併 得變更換股比例之條件並提請雙方公司100/7/29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未有任 意變更之情形。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