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書,判決本公司需賠償杜謝碧蝦等人
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書,判決本公司需賠償杜謝碧蝦等人,合計1,048萬餘元之損害賠償等費用。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杜謝碧蝦、蔡寸金、杜權峰、杜佳貞、杜佳嬪、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文書案號:99年度訴字第4516號2.事實發生日:100/07/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乘客杜讚修於98年10月20日向本公司叫車,本公司發布乘客叫車訊息後,由隊員9939林淵晟承載;隨後隊員林員因錯過高架道路出口,而致雙方產生爭執,而後乘客杜員即要求於台北市八德路一段某處下車,並拒絕支付車資;林員因一時衝動,即駕車撞擊乘客杜員,杜員因傷重不治死亡。4.處理過程:事件發生後,本公司即積極慰問死者家屬,並委婉向家屬表示,本公司所提供者,係計程車駕駛與乘客之媒合服務,本公司非駕駛人之「僱用人」,是以就本事件而言,本公司並無法律上之責任,賠償死者家屬之損害;但死者家屬拒絕接受,遂逕提附帶民事訴訟。本公司亦為此與律師研究後,委任「永發聯合法律事務所」,全權為本案辯護。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1,048萬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就本次判決而言,與先前類似車禍案件法院實務見解不同,基於維護股東權益以及本公司最大利益著眼,本公司已委任律師,於法定不變期日內聲明依法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