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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力美科技

報價日期: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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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接獲太平洋光電訴訟案件之一審判決已確定

1.事實發生日:100/07/072.公司名稱: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8年間依正常程序向柏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柏鉅公司)取得目前正使用中之台北辦公室(光電大樓8樓)產權並支付相當對價予當時之所有權人暨交易相對人柏鉅公司;其後於94年8月31日,遭太平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光電)主張以本公司當時之董事繆琪、繆秀義等人與繆竹怡為共同侵權行為,平白獲有光電大樓8至10樓三層樓房,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由,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本公司應與其他被告連帶給付太平洋光電新台幣574,286仟元。實則,太平洋光電主張遭繆竹怡先生等透過柏鉅公司轉出售其原有房地部分,誠屬其與柏鉅有限公司之糾紛;況本公司於本購地案決策期間,繆琪、繆秀義及繆竹怡等均非本公司董事,或決策及執行之人員,故太平洋光電之主張有違事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於99年7月30日間為刑事一審判決,認定柏鉅公司將光電大樓第8層售予本公司,與繆竹怡先生是否涉及背信犯行無關;該刑事附帶民事之起訴經移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民事庭認定本公司既非刑事程序被告,亦非刑事判決所認定之共同侵權者,故於100年3月28日以裁定駁回太平洋光電對本公司之起訴。嗣後太平洋光電雖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之裁定提起抗告,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2庭認一審之裁定並無違誤,故駁回太平洋光電之抗告。  太平洋光電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之裁定未為再抗告,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核發確定證明予本公司。是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駁回太平洋光電對本公司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損害賠償乙案已告確定,太平洋光電針對本案將無法再提出上訴。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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