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決議發行100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182.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得一次或分次向主管機關申 報,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於認股權憑證發行日之正式編制內員工為限。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 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其擔任職務重要性、職級、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 別功績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二)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 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千分之三。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數為3,25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 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250,000股。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3,25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 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之50%,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 普通股收盤價之50%。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 註:所稱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 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 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 利行使期間及比例,依下表施行: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 定之重大過失者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情事時,應於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 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或解聘):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須於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之部份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當日起失效。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時(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起三個月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之部分失效,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 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 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行使之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於復職後始可 以執行;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 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留職停薪期間若 因故被取消留職停薪資格者,則所有已具行使權而未行使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利均於取消留職停薪生效日當日起失效。 4.非因職災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個 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未行使之部分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 職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一年內行使之, 逾期未行使之部分失效,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 ?IMG SRC="/WF_SQL_XSR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