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負責人誣告附帶民事訴訟案第二審判決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周育蔚;被告-本公司及負責人梁瑞娟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重上字第180號(尚未收到判決書)2.事實發生日:100/04/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針對誣告案對本公司及負責人提出附帶民事請求一千萬元加計利息賠償及刊登道歉聲明。4.處理過程: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判決主文如下: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並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於經濟日報全國版頭版報頭下以十四級字體刊登一日。其餘上訴駁回。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千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本公司負責人梁瑞娟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再與委任律師研商是否提起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