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展科技(上)公司公告
公告序號:2主旨:公告本公司103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及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相關事宜股東會種類:股東常會開會日期:103/05/28停止過戶日期起日:103/03/30停止過戶日期迄日:103/05/28公告內容:一、開會時間:一Ο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整。二、開會地點: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五段646號14樓(本公司大會議室)三、受理股東書面提案及提名相關事項如下:(一)提名資格: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二)提案方式:1.以書面方式提出。2.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3.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字數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 (三)提名方式:1.以書面方式提出。2.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單。3.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獨立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四)獨立董事應選名額:三席。(五)提名受理期間: 103年3月28日至103年4月7日止(現場需於受理期間內送達者為限,郵寄者以受理期間郵戳為憑,並請於信封上加註”股東常會提案函件”或”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書件”字樣)。(六)受理處所名稱:今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七)受理處所地址: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五段646號14樓 電話:02-29998313。
1.事實發生日:103/02/13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委任薪酬委員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03年02月13日成立薪資報酬委員會,說明如下:(1)本公司第一屆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 召集人:楊能傑先生(符合之資格條件:2.會計師) 委 員:許朱賢先生(符合之資格條件:2.律師) 委 員:吳家昌先生(符合之資格條件:1.兼任副教授)。(2)本屆「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委員,任期自董事會通過後開始生效 至同本屆董事會任期截止日(105年5月26日)。(3)本公司103年02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告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應公告事項1.事實發生日:103/02/13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 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應公告事項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事實發生日:103/02/13董事會決議通過(2)接受資金貸與之:第一筆 (a)公司名稱:ARLITECH CORP. (b)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直接持股100%之子公司 (c)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4,696 (d)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3,032 (e)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2,734 (f)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 (g)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5,766 (h)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業務往來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內容:無(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價值(仟元):0(5)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資本(仟元):80,706(6)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累積盈虧金額(仟元):-54,852(7)計息方式:無息貸與。(8)還款之條件:依合約規定。(9)還款之日期:依合約借款日起一年內。(10)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9,113(11)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之比率:15.84%(12)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新增之資金貸與乃董事會決議,尚未動撥。
代子公司Arlitech Corp.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應公告事項1.事實發生日:103/02/132.發生緣由:代子公司Arlitech Corp.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 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應公告事項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事實發生日:103/02/13董事會決議通過(2)接受資金貸與之:第一筆 (a)公司名稱:蘇州今亞中電子貿易有限公司 (b)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直接持股100%之子公司 (c)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4,696 (d)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3,032 (e)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2,734 (f)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 (g)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5,766 (h)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業務往來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內容:無(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價值(仟元):0(5)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資本(仟元):36,358(6)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1,607(7)計息方式:無息貸與。(8)還款之條件:依合約規定。(9)還款之日期:依合約借款日起一年內。(10)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9,113(11)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之比率:15.84%(12)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新增之資金貸與乃董事會決議,尚未動撥。
1.事實發生日:102/10/302.發生緣由:公告董事會決議召集一○二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召集事由3.因應措施:(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02/10/30 (二)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2/12/20 (三)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五段646號14樓大會議室 (四)召集事由: (1)報告事項:無 (2)討論事項:發行本公司一○二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3)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五)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11/21 (六)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12/20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10/302.發生緣由:發行10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發行總額:擬發行500仟股,實際發行股數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二)發行條件: 1.發行價格:每股暫訂以新臺幣10元發行,實際發行價格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決定之。 2.既得條件:須符合實際發行辦法所訂之獲配員工服務年資與績效考評。 3.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4.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由本公司依原發行價格(新台幣10元)為收回價 格予以買回,並辦理註銷。(三)員工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實際得依本辦法被授與員工及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 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經理人身分者 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於發行前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3.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 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發行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 分之一。本條項所揭單一員工得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嗣後如因主 管機關更新規定者,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四)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鼓勵 員工、提升員工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五)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 本公司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新台幣18.29元計算,設 算每股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新台幣8.29元,以發行辦法所訂既得期間3年及以目 前流通在外股數15,020仟股計算,每年費用對每股盈餘稀釋約新台幣0.09元, 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六)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於前條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除繼承外,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前條所定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之 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前條所定既得條件前,其盈餘分派 權(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與 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 戶日、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生之 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 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七)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 式辦理,並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派之人代表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簽訂信託 契約。(八)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屆時辦理發行時,授權由董事會決議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 辦理申報。 2.本案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 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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