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未)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94/07/292.發生緣由:不適用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目前營運表現尚未如預期順利,帳上尚有未彌補之累積虧損,短期內亦無法申請上櫃,為免不避要之成本浪費,擬先行撤銷公開發行。(2)國內股市不佳及國內投資市場對本公司所屬生技產業態度保守,故擬暫時延緩上市計劃、撤銷公開發行,重行評估上市時間及地點公司。(3)經本公司全體出席董事照案通過。
1.事實發生日:93/12/152.發生緣由:中國生化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刑事自訴狀並未註明日期,推定十五日發生)向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提出刑事自訴,狀告本公司董事長巫建嶔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擔任該公司董事長期間,意圖為自己及本公司不法利益,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自該公司華信商銀之帳戶提領新台幣40,000仟元匯入本公司帳戶,作為當時增資之款項,因該公司認為巫建嶔涉嫌侵占、背信等罪,故提供擔保對巫建嶔個人與本公司之資產進行民事假扣押。3.因應措施:有關中生化公司對本公司董事長巫建嶔提出侵佔、背信之刑事自訴,並對本公司提出假扣押案,此案乃依不實之證據所做之誣告,且與本公司全然無關,依據律師意見書評估本案被告巫建嶔成立侵占或背信罪之機會微乎其微,本公司目前被法院執行假扣押之銀行存款、土地及建築物,尚不致損害公司之股東權益及正常營業活動進行,故對本公司並無重大之影響,本公司依法委託律師處理中。4.其他應敘明事項:律師意見書摘要:依據本公司之委託律師表示,該公司提出刑事自訴之事理邏輯大有疑義,且巫建嶔先生離開中國生化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時,已就董事長職務交接事項及股權轉讓事宜與該公司清點無誤,而所有之權利義務亦概由該公司承受。另本公司設立增資款40,000仟元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完成合法登記,投資者投入本公司之資金來源與集資完成合法性均無疑義,故其以自訴狀所述之理由假扣押本公司之存款及財產,並要求本公司與巫建嶔先生應連帶賠償一事,本公司不致敗訴。會計師覆核意見摘要:貴公司遭假扣押之銀行存款及不動產,經抽核截至意見書出具日止銀行出具之證明單及覆核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囑託查封登記書,尚無發現重大不符之情事;另有關法律層面之意見,經核閱律師意見書亦無不符之情形。經核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之說明及律師之意見,尚無重大不符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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