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信證投(未)公司公告
華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2月2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張嘉軒、陳偉城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7款、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25條第3項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 華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華信投顧)業經本會許可兼營期貨顧問事業,其受雇人張嘉軒97年11月26日盤後於正聲廣播電台華信投顧製播之「理財聖經」節目中,有引用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並於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 (二)受雇人陳偉城98年2月26日盤後於中華財經台華信投顧製播之「股城期謀」節目中,於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 (三)華信投顧未於總經理陳偉城異動後5個營業日內向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華信投顧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停止受雇人張嘉軒及陳偉城各1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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