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遠雄營造公司公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處分機關:臺北市營造業審議委員會相關文書案號:北市營懲字第960501號2.事實發生日:97/03/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之子公司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子公司),因所承攬之工程雖置有工地主任執行職務之事實,惟所置之工地主任未具工地主任證照,違反營造業法第30條第1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經台北市營造業審議委員會第9605次會議審議作成決議,依營造業法第56條第1項規定,予以子公司自97/04/16~97/10/15止「停業6個月」處分。4.處理過程:依營造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停業期間,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委由等級及類別相同之營造業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故子公司將複委託其他同級營造廠續行施工。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由於子公司將複委託其他同級營造廠續行施工,本公司個案之工程進度並不會延遲,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另,複委託同級營造廠續行施工,所額外衍生之勞務支出尚需估計。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一、子公司係爭工程因上述原因,已經臺北縣政府停工101天,且於完成各項缺失改善完成後同意復工,如再予停業處分,有違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之原則,且其處分亦違反行政法之比例原則。二、子公司已檢具上述理由就處分事項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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