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揚光電(上)公司公告
檢調單位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至本公司對一位員工進行搜索 持續調查之後續說明1.事實發生日:107/08/142.公司名稱:中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檢調單位於民國107年8月14日前來本公司進行上次7月17日之後續調查,針對另一位員工個人進行搜索。前後兩次搜索行動非針對本公司進行,本公司僅單純配合檢調協助此搜查行動。此項調查目前不會對本公司財務業務造成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全力配合檢調單位之調查。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7/08/092.公司名稱:中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本公司5.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107年06月21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400,000股,以每股新台幣35元有償發行,並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07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25937號函申報生效。(2)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基準日由董事長訂定為107年08月30日。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7/08/01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臺幣120,083,004元(每股配發2元)4.除權(息)交易日:107/08/175.最後過戶日:107/08/20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08/21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08/258.除權(息)基準日:107/08/259.其他應敘明事項:現金股利預計於107/09/07發放
1.事實發生日:107/07/172.公司名稱:中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檢調單位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至本公司調查一位尚在試用期人員涉及違反營業秘密案件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全力配合檢調單位之調查。此項調查不會對本公司財務業務造成重大影響。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檢調單位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至本公司對一位員工進行搜索 (補充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7/07/182.公司名稱:中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檢調單位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至本公司對一位員工因涉及違反營業秘密案件,針對該名員工的個人工作範圍進行搜索調查。此搜索行動非針對本公司進行,本公司僅單純配合檢調協助此搜查行動。此項調查不會對本公司財務業務造成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全力配合檢調單位之調查。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7/06/212.重要決議事項:一、承認事項 (一)106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表案。 (二)106年度盈餘分派案。二、討論事項 (一)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二)解除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案。 (三)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股東會決議日:107/06/21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 DEVE & JOAN HAPPY LIFE LIMITED其代表人李榮洲 (2)獨立董事 蘇艷雪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董事 DEVE & JOAN HAPPY LIFE LIMITED其代表人李榮洲-紘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長及其負責人 (2)獨立董事 蘇艷雪-薩摩亞商帷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責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第B3版市場焦點2.報導日期:107/06/163.報導內容:...中揚光(6668)5月營收1.03億元,寫下單月新高,非蘋手機拉貨對模具需求增加,內部看好6月營收優於5月,受惠新訂單挹注,市場預期第2季獲利可優於首季。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以上媒體報導係為媒體推估及臆測。(2)相關資訊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為準,特此聲明。(3)相關媒體之報導,請投資人審慎判斷,以保障自身權益。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重大訊息澄清。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符合條款第XX款:30事實發生日:107/06/12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07/06/12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3 時 3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台北晶華酒店(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39巷3號)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邀參加元大金控舉辦之「亞洲投資創富論壇」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有,網址: http://www.jmo-corp.com/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5/09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0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20,083,004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盈餘分派案依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日之流通在外股數計算,惟因本公司於分配現金股利基準日前辦理員工行使認股權憑證轉換或其他因素,致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有所變動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4.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07年股東常會召開事宜(更新盈餘分派案 內容及增列討論事項議案)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5/092.股東會召開日期:107/06/21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中市西屯區天保街60號(台中世界貿易中心201會議室)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106年度營業報告書。 (2)106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3)106年度董監酬勞及員工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4)106年度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情形報告。 (5)董事責任險投保事宜辦理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1)106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表案。 (2)106年度盈餘分派案。 三.討論事項 (1)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2)解除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案。(係本次新增) (3)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係本次新增) 四.其他議案或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04/23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06/217.其他應敘明事項:(1)107/05/09董事會通過106年度盈餘分派之發放股東現金股利120,083,004元,每股配發現金2元(原擬議盈餘分派之發放股東現金股利60,041,502元,每股配發現金1元)(2)本次盈餘分派案依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日之流通在外股數計算,惟因本公司於分配現金股利基準日前辦理員工行使認股權憑證轉換或其他因素,致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有所變動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1.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期:107/05/092.原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盈餘擬發放現金60,041,502元/每股配發1元現金3.變更後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盈餘擬發放現金120,083,004元/每股配發2元現金4.變更原因:因考量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增加公司所得稅負擔,故擬提出更新盈餘分派案5.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盈餘分派案依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日之流通在外股數計算,惟因本公司於分配現金股利基準日前辦理員工行使認股權憑證轉換或其他因素,致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有所變動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5/09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1)李榮洲/總經理(2)施郁祥/總財務處處長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1)李榮洲/總經理 紘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其負責人(2)施郁祥/總財務處處長 紘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1.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5/09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50%)之全職正 式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 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責、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發展潛力等,由董事會同 意認定之,惟獲配員工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二)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 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 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惟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訂定之。 前述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 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2.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 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 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即可行使100%認股權。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 行主張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及其權利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 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與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則採以下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五日內(期間末日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 個營業日)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 依上述規定期間依序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時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視 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失效。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 利,必須自退休日起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未行 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失效。 3.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法定繼承人依法完成必要之繼承程序後且自認股權 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 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權利人死亡時,法定繼承人 依法完成必要之繼承程序後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 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5.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日起五日內(期間末日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 個營業日)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 依上述規定期間依序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時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視 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 6.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IMG SRC="/WF_SQL_XSRF.html">
.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12.股東會召開日期:107/06/21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中市西屯區天保街60號(台中世界貿易中心201會議室)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106年度營業報告書。 (2)106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3)106年度董監酬勞及員工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4)106年度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情形報告。 (5)董事責任險投保事宜辦理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1)106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表案。 (2)106年度盈餘分派案。 三.討論事項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四.其他議案或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04/23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06/21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本公司將於107年4月16日起至107年4月25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民國107年4月25日17時前寄送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受理處所 : 408台中市南屯區工業區二十二路21號(中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總財務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12.預計發行價格:發行價格新台幣35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次發行並給與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 4,000,000元,每股面額10 元,計400,000 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符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訂之條件者(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皆須符合年度個 人績效評核結果達一定標準以上,且善盡服務守則、未曾有違反公司服務約定書 及誠信廉潔、工作規則、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或本公司規定等情事者),則各該 年度可分別既得之股份比例如下:獲配後任職屆滿一年:20%、屆滿二年:20%、 屆滿三年:20%、屆滿四年:20%、屆滿五年:20%。 (2)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 成既得條件者,其股份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 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遇繼承之情況,依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規定辦理。5.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員工、具有專業能力並可提供貢 獻、且為公司營運相關之重點人才為對象。 (2)實際得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方式及數量,將參酌績效表現、整體 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要之條件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 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 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3)單一員工被授與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規定辦理。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回報優秀員工對公司的貢獻,並給予適當 的鼓勵,使成為經營團隊的一份子,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依最近停止過戶日本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股數為60,041,502股,預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0.67%,若以本公司興櫃股票107年3月13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149.83元擬制估算,應費用化金額合計總數為43.7百萬元。於107 年度、108 年度、109 年度、110 年度、111 年度及112 年度,其金額分別為:12百萬元、15百萬元、9百萬元、5百萬元、2萬元及0.7百萬元。(前述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107 年度、108 年度、109 年度、110 年度、111 年度及112 年度分別為:0.204 元、0.26 元、0.152元、0.09 元、0.047 元及0.013 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 方式之處分。員工符合既得條件1個月內,該股份將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 集保帳戶。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與配股配息,惟配股配息亦須一併交付信託。員工符合 既得條件1個月內,配股配息將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未達既得條件前因持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獲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亦須一併交付信託保管。11.其他應敘明事項: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1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0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60,041,502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盈餘分派案依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日之流通在外股數計算,惟因本公司於分配現金股利基準日前辦理員工行使認股權憑證轉換或其他因素,致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有所變動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4.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股份受讓2.事實發生日:107/2/23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紘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紘立光電股東-許智程等6位股東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1.本股份受讓案,交易對象為紘立光電等6位股東,其中許智程先生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股東臨時會選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DANIEL & JESSICA HAPPY LIFE LIMITED之代表人。2.有關現金投資股權係參酌標的公司財務淨值,以及同業市價淨值比等因素計算而得,並委請獨立之專家出具股權價格合理性意見書,綜上,本案之投資合理不至影響股東權益。7.併購目的:整合雙方競爭優勢,擴大營運綜效。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快速建置非手機類光學鏡頭設計能力及團隊與布局車用鏡頭供應鏈。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本股份受讓案,預期將有助提升本公司營運綜效,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均有正面助益。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1.不適用。2.依本契約所定之條件,以現金方式每股NT11.5元由本公司取得紘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份。11.預定完成日程:預計於民國107年3月31日前完成交割。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不適用。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中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光學模具之設計及量產製造。紘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係從事包含玻璃及塑膠之光學鏡頭設計及製造。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不適用。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無。16.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18.其他敘明事項:1.本案僅係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金額預算之間簽署投資協議及辦理股權交割事宜。2.本案已於民國107年2月23日完成簽約,預計於民國107年3月31日前完成交割。特此,補充說明。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1.事實發生日:107/02/10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東莞晶彩光學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間接持股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64552(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8739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739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為便於集團公司間資金調度、掌握資金運用效率及考量業務往來金額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21808(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30765.計息方式:年利率3.0%6.還款之:(1)條件:利息到期或本金償還時一併收取本息(2)日期:自資金貸與資金到帳之日起12個月內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03417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6.12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2/10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50%)之全職 正式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 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責、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發展潛力等,由董事會 同意認定之,惟獲配員工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二)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 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 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惟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訂定之。 前述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 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2.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 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 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即可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 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 張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及其權利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處分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與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或度考核未達前80%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 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則採以下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五日內(期間末日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 個營業日)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 依上述規定期間依序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時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視 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失效。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 利,必須自退休日起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未行 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失效。 3.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法定繼承人依法完成必要之繼承程序後且自認股權 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 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權利人死亡時,法定繼承人 依法完成必要之繼承程序後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 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5.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日起五日內(期間末日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 個營業日)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 依上述規定期間依序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時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視 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 6.留職停薪: 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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